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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冯金华诉霍文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华,霍文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76号原告:冯金华,男,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霍文治,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华诉被告霍文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霍文治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