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秀莲与周亚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莲,周亚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王秀莲。委托代理人孙庆成,特别授权。被告周亚飞。原告王秀莲与被告周亚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秀莲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秀莲负担。审 判 长 李斯武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人民陪审员 姜晓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蒋浩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