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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秀莲与周亚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莲,周亚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王秀莲。委托代理人孙庆成,特别授权。被告周亚飞。原告王秀莲与被告周亚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秀莲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秀莲负担。审 判 长  李斯武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人民陪审员  姜晓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蒋浩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