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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景辰与段会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景辰,段会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574号原告杜景辰。委托代理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会永。原告杜景辰与被告段会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景辰的委托代理人杜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会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景辰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被告将其名下冀A922**号轿车出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购车款10万元,但被告在收款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交付标的车辆。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冀922**号归原告所有,并将车辆交付给原告。2、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冀922**号轿车的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会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原告杜景辰(乙方)与被告段会永(甲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原告杜景辰购买了被告段会永所有的牌照为冀A922**号车辆型号为HG7263AB的雅阁牌轿车一辆,合同约定乙方一次性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0万元给甲方,双方定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交付该车,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日期办理过户以及交付该车,每逾期一天按购车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予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杜景辰当天给付被告段会永购车款10万元,但被告段会永至今也未将车辆交付给原告杜景辰,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5年2月26日原告杜景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段会永履行合同义务。对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车辆买卖合同及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段会永购车款10万元,被告段会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交付标的车辆并协助原告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第8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会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冀922**号本田雅阁牌轿车交付原告杜景辰,并同时协助原告杜景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段会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小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