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党培金、方文华与赵国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培金,方文华,赵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党培金,男,汉族,生于1941年10月1日,江油市人。申请执行人方文华,女,汉族,生于1941年2月3日,江油市人。被执行人赵国香,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9日,江油市人。申请执行人党培金、方文华与被执行人赵国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培金、方文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国香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党培金、方文华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卢方兰所有的住房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