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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连建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建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87号罪犯连建华,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4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建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6359元(已交38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连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连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连建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九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退缴赔偿款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连建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