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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李某某,女,41岁。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