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李某某,女,41岁。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