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04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818号原告北京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