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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号“福康浴室”内,乘宋某某在大堂睡觉之机,窃得宋某某放置于身侧价值人民币520元的联想A788T型手机(含闪迪16G内存卡)后逃逸。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地点等的照片,视频截图,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五���月,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