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孟桂芳诉被告刘媛媛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桂芳,刘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64号原告:孟桂芳,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冬阳,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媛媛,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桂芳诉被告刘媛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