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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玉环君道酒业有限公司与陈道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君道酒业有限公司,陈道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玉环君道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甲45号。法定代表人:高正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君道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