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梅梅与刘保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梅,刘保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杨梅梅,女,1978年3月1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刘保平,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梅与被告刘保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梅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梅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连珍人民陪审员  万光亮人民陪审员  李洁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