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梅梅与刘保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梅,刘保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杨梅梅,女,1978年3月1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刘保平,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梅与被告刘保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梅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梅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连珍人民陪审员 万光亮人民陪审员 李洁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