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申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