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申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