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7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多次至本区奉城镇、青村镇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等地,采用翻窗、撬门等方式,入室实施盗窃,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的财物,具体如下:1、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某至本区金汇镇梁典村XXX号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处,破窗入室,未窃得财物。2、2015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至本区奉城镇头桥社区新市村朝阳534号被害人李某的住处,破窗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1444.70元的老虎生肖金吊坠挂件(重4.68克)1个、价值人民币1333.60元的金戒指(重4.32克)1枚、价值人民币1657.70元的金戒指(重5.37克)1枚、价值人民币3158元的心形吊坠(重10.23克)1个、价值人民币124元的松下牌DMC-FH3GK数码相机1台及现金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赃物老虎生肖金吊坠挂件1个、金戒指2枚、心形吊坠1个及松下牌DMC-FH3GK数码相机1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汇东村二组XXX号被害人秦某某的住处,破窗入室,窃得人民币290.10元及纪念币等物。案发后,赃物纪念币及人民币290.10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至本区青村镇岳和村XXX号被害人孟某某的暂住处,撬门入室,未窃得财物。5、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至本区奉城镇头桥社区陆桥803号被害人陆某某的住处,破窗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1968.60元的金戒指(重5.96克)1枚、价值人民币38.70元的镀金材质戒指(重4.84克)1枚、价值人民币223元的银手镯2只及硬币700元等物。案发后,赃物金戒指1枚、镀金材质戒指1枚、银手镯2只及硬币700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嗣后,被告人叶某某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秦某某、孟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大部分损失已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