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石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吴明星,李云,石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57号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组织机构代码67780477-2。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明东,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清河村11、13社。法定代表人吴明星,总经理。被告吴明星,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李云,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石伦,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吴明星、李云、石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吴明星、李云、石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2元,由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