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1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梁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9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