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小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万东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辉,万东娥,那亚云,宁奖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张文辉,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申请人:万东娥,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申请人:那亚云,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赣A×××××号小轿车车主)。被申请人:宁奖早,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赣A×××××号小轿车司机)。申请人张文辉、万冬娥因被申请人宁奖早驾驶被申请人那亚云所有的赣A×××××号小轿车,于2015年5月3日18时45分许,行至金沙一路与莲河西路口时与申请人张文辉驾驶的电动车及坐在电动车上的申请人万冬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张文辉、万冬娥受伤。为保证申请人赔偿权的实现,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奖早驾驶的被申请人那亚云所有的赣A×××××号小轿车一辆或被申请人宁奖早、被申请人那亚云价值2万元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云辉、万冬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奖早驾驶的被申请人那亚云所有的赣A×××××号小轿车一辆或被申请人宁奖早、被申请人那亚云价值2万元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光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玲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