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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陕西东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雍东善。被执行人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贵合。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6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74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分期给付计划,已履行10000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因分期履行期限较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