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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齐小龙、吴赞英与江西华任担保有限公司、朱有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龙,吴赞英,江西华任担保有限公司,朱有任,罗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齐小龙。原告吴赞英(系原告齐小龙妻子)。被告江西华任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站前南路财政大院。法定代表人:朱有任,董事长。被告朱有任。被告罗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小龙、吴赞英诉被告江西华任担保有限公司、朱有任、罗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夏丹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