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齐小龙、吴赞英与江西华任担保有限公司、朱有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龙,吴赞英,江西华任担保有限公司,朱有任,罗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齐小龙。原告吴赞英(系原告齐小龙妻子)。被告江西华任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站前南路财政大院。法定代表人:朱有任,董事长。被告朱有任。被告罗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小龙、吴赞英诉被告江西华任担保有限公司、朱有任、罗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夏丹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