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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魏��某,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烈霞,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兴昌,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冬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