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百年与被告张荣生、李志刚、张建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百年,张荣生,李志刚,张建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7号原告:田百年,男,汉族,1960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国强,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荣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李志刚,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张建廷,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百年与被告张荣生、李志刚、张建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百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荣生、李志刚、张建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百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百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百年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