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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荣绪才、叶孟远与叶孟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绪才,叶孟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5761号原告荣绪才。委托代理人胡青才。被告叶孟远。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姜纪华。委托代理人屠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绪才诉被告叶孟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荣绪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孟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荣绪才撤回对叶孟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荣绪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