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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常云坤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云坤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48号罪犯常云坤,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怀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云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违法所得697913.08元,返还怀远县农村合作银行。宣判后,常云坤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8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蚌刑终字第0019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常云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常云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云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