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树芳与王宪威、代淑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树芳,王宪威,代淑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树芳,女,1960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宪威,1960年4月5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代淑云,1973年8月8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王树芳因与被申请人王宪威、代淑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树芳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认为本院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该判决并未认定再审申请人所受伤害系被申请人造成,以再审申请人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被二被申请人殴打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再审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即录音光盘一张(事发当时由再审申请人用手机现场录的)及整理的录音资料,用以证明二被申请人打伤再审申请人。其次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原审对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但对其关联性不予采信,未对再审申请人的侵害事实予以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二)、(六)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撤销(2013)南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又进一步提供录音光盘一张(再审申请人称用其手机在事发现场的录音,后复制成光盘提交)及其就该张光盘整理的录音资料,用以证明再审申请人被二被申请人致伤的事实。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新提供的录音光盘及整理的录音资料,未能进一步印证其被二被申请人打伤的事实主张,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无依据。综上,王树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树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审判员  张艳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