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李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9日,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杨某甲,男,生于1973年1月13日,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杨某乙,女,生于1997年7月9日,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43年9月27日,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李某甲,女,生于1951年1月19日,汉族,住天全县。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某甲、王某某位于天全县房屋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久英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谌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