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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又名张泯燕),务工。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晓生,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张睿,黄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晓生、张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王仲华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于2008年离家出走。在没有与王仲华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张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与未婚男子项定胜同居生活,于2011年9月生育儿子项嘉诚,此后,张某与项定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3月3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黄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资料、结婚证复印件;湖北省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核查卡、育龄妇女登记卡、分娩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