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姜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980号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乔春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腾,男。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姜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姜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