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知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吉宏华方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奇声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吉宏华方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奇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友田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38号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被告:青州吉宏华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玲珑山中路1499号。法定代表人:陈方月。被告:宁波奇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法定代表人:茹建波。被告:宁波友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法定代表人:岑泽伟。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桥东8号。法定代表人:吴贵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吉宏华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奇声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友田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