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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