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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任毛团与左香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毛团,左香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44号原告:任毛团,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香姑,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左雨兴,农民。原告任毛团与被告左香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美超适用简易程序(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毛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国,被告左香姑及其委托代理人左雨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毛团诉称:任毛团与左香姑系同村同组村民。2015年3月3日下午3时许,任毛团与左香姑因菜地权属发生纠纷,左香姑伙同其女婿、娘家侄子对任毛团进行殴打,导致任毛团头部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手大拇指亦被左香姑咬伤。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处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左香姑赔偿任毛团医疗费6115.20元、误工费2530.04元[66.58元/天×38天(住院8天+医嘱建议休息30天)]、护理费812.56元(101.57元/天×住院8天)、营养费160元(20元/天×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8天)、交通费200元,合计9977.80元。左香姑辩称:2015年3月3日15时许,左香姑与任毛团因菜地权属发生口角,任毛团不分青红皂白,从背后勒住左香姑的脖子,揪左香姑的头发,将左香姑按倒在地进行殴打,造成左香姑身体多处受伤。任毛团诉称左香姑咬伤其左手拇指与事实不符,左香姑被任毛团从背后袭击并被打倒在地后,处于防御状况,不可能咬伤任毛团左手拇指。综上,任毛团非法侵占左香姑菜地在先,动武亦在先,反而恶人先告状,请求判决任毛团返还左香姑被侵占的菜地,并赔偿左香姑因伤所遭受的损失5000元。经审理查明:任毛团与左香姑系同组村民。2015年3月3日15时许,左香姑与任毛团在枞阳县横埠镇黄山村陆墩组菜地因菜地地界之事发生争执,左香姑用锹将任毛团家一株茶树及少量芹菜毁坏,任毛团便上前抓扯左香姑头发,双方互相抓扯头发并倒在地上,左香姑咬伤任毛团左手大拇指。任毛团受伤后于当日前往枞阳县华康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头部皮下血肿(左侧);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左手大拇指咬伤。2015年3月11日出院,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6115.20元。2015年4月10日,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皖)公(枞)鉴(损伤)字[2015]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任毛团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5月15日,枞阳县公安局对左香姑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任毛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赔偿事宜,经枞阳县公安局横埠派出所(简称横埠派出所)调处未果,因此成讼。此外,除了医疗费6115.20元外,任毛团因伤所遭受的其它各项损失为:(一)误工费2530.04元[66.58元/天×38天(住院8天+医嘱建议休息30天)];(二)护理费812.56元(101.57元/天×住院8天);(三)营养费160元(20元/天×住院8天);(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住院8天);(五)交通费100元(本院酌定),合计3762.6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左香姑与任毛团因菜地地界之事发生争执,致伤任毛团,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任毛团在与左香姑发生口角时,不够理智、冷静,抓扯左香姑头发,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对纠纷的起因和发生负有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左香姑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香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任毛团医疗费6115.20元、误工费2530.04元、护理费812.56元、营养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9877.80元的60%,即赔偿592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任毛团负担20元,左香姑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