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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刘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黄河路南2号。负责人王云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禄明,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2.5元,由原告刘君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