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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郓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宫现军与张修明,王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郓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宫现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修明,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文玲,住郓城县。本院执行宫现军与被执行人张修明,王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菏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修明,王文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修明,王文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修明在郓城县邮政局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人张修明在郓城县邮政局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京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