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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林喜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林喜旭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陈敢记,男。委托代理人:谢汝达,男。被告:林喜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林喜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吴伟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