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洪晓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晓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80号罪犯洪晓顺,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晓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6778元(已支付65800元)。宣判后,被告人洪晓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晓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3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洪晓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晓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点四分;获得二0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晓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晓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