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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柳占明与潘德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柳占明,个体司机。被告潘德松。原告柳占明诉被告潘德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德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占明诉称,2013年3月25日,被告找原告为他在新联村委会承揽的土方工程做挖运土方工作。于2013年10月29日结算,被告欠原告挖运费100860元。被告同意原告在新联村委会直接支取100000元并开有委托书。原告于2013年底在新联村委拿到了46000元,余下的5400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讨未果。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方工程装运费54000元及委托部分860元;被告承担该款项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柳占明为证明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委托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有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54000元欠款。被告潘德松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柳占明提供的证据,本院评议如下: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符合证据的全部客观要件,本院予以认可。综合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及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被告为新联村委做工程,组织车队从中马工业园拉土至港口集团及污水处理厂。2013年3月25日,被告找原告为他在新联村委会承揽的土方工程做挖运土方工作。于2013年10月29日结算,被告欠原告挖运费100860元,后双方商定为挖运费100000元。被告书写了一张委托书交给原告,声称原告可以凭委托书去找工程业主方新联村委会拿钱,委托书内容为“由我公司委托在新联运输、挖运工程柳占明结算工程款,限在新联村委借款拾万元整。负责人:潘德松、阳凤坤、某某某”。委托书上所写的“我公司”,系潘德松在新联村委承揽工程的自称,潘德松并没有成立公司。委托书上所写的“负责人阳凤坤、某某某”,系潘德松自称的合伙人,柳占明和新联村委并不认识上述二人,与柳占明和新联村委进行业务活动的自始至终为潘德松一人。2013年底,原告拿委托书找到新联村委会,新联村委会声称潘德松在新联村委会只剩下46000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已全部被潘德松领走,于是柳占明在新联村委会只得到了46000元工程款,余下的5400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讨未果。本院认为:根据潘德松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以及柳占明在庭上的陈述,结合本院对新联村委的询问,可以看出原告柳占明与被告潘德松口头约定的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法应认定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潘德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新联村委付款100000元,新联村委接受委托但只支付了46000元,仍有54000元未付,对此原告仍有权请求未偿部分。故原告柳占明要求被告潘德松支付尚欠的54000元运输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柳占明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潘德松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柳占明的损失,被告潘德松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故本院认定原告柳占明起诉要求被告潘德松付款之日为利息的起算之日,即2015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德松支付原告柳占明运费54000元;二、被告潘德松支付原告柳占明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日计算至本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满之日);三、驳回原告柳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2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586元,由被告潘德松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发生法律效力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直接汇入银行帐户。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开户名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开户帐号:73×××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柏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