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刑执字第4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朱华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华雷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4276号罪犯朱华雷,男,汉族,大学文化,1975年2月23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邳刑二初字第0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华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朱华雷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徐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朱华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朱华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三万元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收据、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华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华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