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尚胜利与胡帅帅、刘彦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胜利,胡帅帅,刘彦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尚胜利,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泽富。被告胡帅帅,男,汉族,1986年2月8日生。被告刘彦昭,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原告尚胜利诉被告胡帅帅、刘彦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胜利于2014年10月9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胜利的委托代理人李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帅帅、刘彦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尚胜利诉称,2012年7月31日,被告胡帅帅因事向原告借款肆拾万元(400000元),用期20天,支付原告借款使用费12000元;被告刘彦昭、赵春玲夫妇自愿做胡帅帅的借款担保人,并愿将二人拥有的位于金明花园20号楼2单元7号房屋(面积142.10平方米)一套和长丰猎豹汽车(车牌号为豫BYA1**)一辆抵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以需继续使用为由提出延期偿还,并按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使用费12000元,直到2013年11月21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余款尽快归还,并从原告手中要回了抵押物房产证明和汽车。2014年9月13日,被告胡帅帅又以急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7日内连同原借款200000元本息一并归还。但被告不讲信用,经原告多次催用至今未归还本金250000元和40000元使用费。原告尚胜利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胡帅帅、刘彦昭没有到庭参与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辩。根据原告尚胜利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7月31日原告尚胜利与被告胡帅帅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胡帅帅因事借尚胜利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元),期限贰拾天(从2012年7月31日至2012年8月19日止。胡帅帅自愿支付尚胜利借款使用费壹万贰仟元正(12000元)。刘彦昭、赵春玲夫妇自愿为胡帅帅的担保人,并自愿将夫妇二人共有的位于金明花园20号楼2单元7号房屋(面积142.10平方,所有权赵春玲)一套和长丰猎豹汽车(车牌号豫BYA1**)抵押给尚胜利。协议签订后,原告尚胜利按约定支付给被告胡帅帅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胡帅帅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2013年11月21日,被告胡帅帅仅归还原告尚胜利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13日,被告胡帅帅又向原告尚胜利借款5万元。原告尚胜利为追要借款本息诉至本院。本院认为:2012年7月31日原告尚胜利与被告胡帅帅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尚胜利按约定支付给被告胡帅帅借款,履行了协议义务;被告胡帅帅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但被告胡帅帅在借款到期后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尚胜利请求被告胡帅帅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胡帅帅支付的借款使用费,实质是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利息应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尚胜利主张超过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刘彦昭夫妻二人自愿为被告胡帅帅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且原告尚胜利已于2013年将抵押的房产证及汽车退回担保人,应视为权利人放弃抵押权,该债务的履行期限于2013年8月19日届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尚胜利借款25万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胡帅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尚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胡帅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建强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靳 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