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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刚诉刘华益不当得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刘华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5-3号申请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刘华益。本院在执行吴刚与刘华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华益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刘华益有履行能力时,吴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