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刚诉刘华益不当得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刘华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5-3号申请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刘华益。本院在执行吴刚与刘华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华益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刘华益有履行能力时,吴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