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品莲与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品莲,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张品莲,女,生于1956年2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天全县。被告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全县脚基坪。法定代表人王文贤本院在审理张品莲诉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品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品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品莲承担。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