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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谢某某,女。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谢某某于2013年7月通过上网认识,于2014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都是再婚,也未生育子女,且长期分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谢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不是通过上网认识,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13年认识,于2014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不合。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间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不合,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夫妻合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舒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