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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秦建青与XX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梅,秦建青,XX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梁晓梅,女。申请执行人秦建青,男。被执行人XX利,男。申请复议人梁晓梅不服壶关县人民法院(2014)壶执异字第84-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XX利与梁晓梅是夫妻关系,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裁定驳回梁晓梅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梁晓梅主要理由是,法院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调解书,XX利有固定工作有偿还能力,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审查认为,(2014)壶执异字第84-2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壶关县人民法院(2014)壶执异字第84-2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壶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申志勇代理审判员  范进斌代理审判员  赵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