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丁家清、邹映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丁家清,邹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丁家清,男,生于1972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邹映梅,生于1981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丁家清之妻。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丁家清、邹映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征决(2014)第07-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征决(2014)第07-28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林劲松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