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家新与艾玉合、刘兴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新,艾玉合,刘兴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604-2号原告程家新,男,生于1970年9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艾玉合,男,生于1973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兴芝,女,生于1974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艾玉合之妻)。原告程家新与被告艾玉合、刘兴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艾玉合、刘兴芝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原告程家新所有的AWSE104379号液压挖掘机一辆作为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程家新所有的AWSE104379号液压挖掘机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