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余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85号罪犯陈余,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泰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余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交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余在服刑考核期间,二0一四年八月因打架被扣四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