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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兰,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与孟家二路交汇。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四海建筑有限公司。王桂兰与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朝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陈志利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