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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友开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友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友开,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定县。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2013年2月19日被抓,同年8月1日释放),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友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友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友开与被害人朱某因男女朋友关系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江友开电话纠集涂嘉诚(另案处理)等人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延通炖品附近持木棍殴打朱某、钟某、罗某等人,致朱某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江友开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江友开已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朱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本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钟某、王某、刘某、罗某、林某、许某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江友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友开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江友开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友开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龙新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江友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江友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前罪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  丹  玫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人民陪审员 罗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丽艳(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