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倪华星与邵武市武夷仙沐园温泉度假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华星,邵武市武夷仙沐园温泉度假城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65号原告倪华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晓英,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武市武夷仙沐园温泉度假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交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华星与被告邵武市武夷仙沐园温泉度假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倪华星负担。审 判 长 饶晓东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为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