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与刘日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6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峰。委托代理人:叶正茂。委托代理人:张情静。被告:刘日友。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诉被告刘日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