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英桥与张计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张英桥。被告张计双。原告张英桥与被告张计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朝儒独任审判。原告张英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英桥负担。审判员沈朝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曹新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