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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乙与上海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乙,上海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57号原告上海乙。投资人王XX。委托代理人李X。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甲。法定代表人任X。委托代理人胡X。原告上海乙诉被告上海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委托代理人胡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乙诉称: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酒店用品,2014年6月起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计人民币147,460元。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7,4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甲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由于被告资金状况希望分期付款。鉴于被告上海甲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原告向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乙支付货款147,46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9元,减半收取1,624.50元,财产保全费1,257元,合计2,881.50元,由被告上海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