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谢玉钦、张冬英、李海英、文喜宁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松木塘镇明矾冲锰矿、松木塘镇易家冲锰矿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谢玉钦,张冬英,李海英,文喜宁,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桃江县松木塘镇明矾冲锰矿,桃江县松木塘易家冲锰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村创业园5号公寓206室。法定代表人施伟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灿荣,该公司风险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凯,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谢玉钦,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益阳市桃江县人。被执行人张冬英,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益阳市桃江县人。被执行人李海英,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益阳市安化县人。被执行人文喜宁,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桃江县人。被执行人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住所地桃江县松木塘镇兰石段村。法定代表人文界春,该矿负责人。被执行人桃江县松木塘镇明矾冲锰矿,住所地桃江县���木塘镇权家湾村。负责人文加余,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桃江县松木塘易家冲锰矿,住所地桃江县松木塘镇梅岭村。负责人胡海斌,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玉钦、张冬英、李海英、文喜宁、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桃江县松木塘镇明矾冲锰矿、桃江县松木塘易家冲锰矿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益法执字第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李京伟审判员 鲁毅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捷 来源: